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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关于法定代表人的选任及权限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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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新《公司法》对法定代表人的职权、责任、管理和追偿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为公司营运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依据,弥补了原《公司法》对此方面的不足之处。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01
新《公司法》明确了法定代表人可以由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经理担任,且设立了法定代表人缺失后的强制补任制度。
新《公司法》第十条**款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而旧《公司法》将法定代表人的人选仅局限于董事长、执行董事,新《公司法》规定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均可任职法定代表人,这一更改更贴合公司实际经营管理中公司确定法定代表人的实际需要。
鉴于公司法定代表人具有代表公司从事民事活动的重要功能和重要法律地位,新《公司法》设立了法定代表人的强制补任规则,新《公司法》第10条第3款规定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这一规定解决了实践中被迫担任法定代表人“辞而不得”的尴尬情况。
02
新《公司法》明确了法定代表人代表行为的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新《公司法》第十一条**款、第三款规定:“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03
明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新《公司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公司通常会通过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等方式限制法定代表人的职权行使,如法定代表人的行为超越职权范围,则其以公司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法律后果是否由公司承受,需根据行为相对方的主观状态判断。
如相对方为善意,即相对方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则基于法定代表人身份的商事外观,构成表见代表,法律后果应当由公司承受;如相对方并非善意,即相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则法律后果不应由公司承受。
04
明确了法定代表人核实股东出资责任,强化法定代表人的责任意识,督促法定代表人审慎履职。
新《公司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由公司盖章。该条规定增加了股东出资证明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名的规定,强化了法定代表人在确认股东身份方面的权限和作用。
笔者提示
在此,笔者做出以下提示:
1、公司必须通过公司章程等重要文件明确法定代表人的职责权限;
2、公司应通过公司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明确法定代表人的履职程序;
3、公司应建立相应的内控程序,以确保对法定代表人依法履职的有效监督;
4、对外应当尽可能明示法定代表人的职权范围,有效防范无权代表行为的发生;
5、公司章程应明确追偿权相关条款,以督促法定代表人审慎履职和对其违法行为后果的有效追偿,切实维护公司利益。
撰稿人 孙睿 徐娜
审核人 辛建利
2024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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